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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体现考试的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考试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请按以下规定办理个人成绩复查事项。
        一、成绩复核范围:
        1、按照国家考试有关规定,成绩的复核只限于人工阅卷、手工登分的主观试卷不合格科目。在成绩复核工作中,申请人不与试卷见面。只复核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违规记录或其他情况等。

        2、主观试卷科目凡实行网络阅卷的,成绩由计算机自动累加,成绩复核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3、客观试卷(答题卡)科目,阅卷由计算机、读卡机自动完成,成绩复核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二、申请复核成绩时间:按照人社部的有关规定,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考生查卷申请,过期不予受理(计算机软考为成绩公布之日起12日内)。

        考生本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当地报考机构提交《试卷成绩复核申请表》一式两份(可由此下载--吉林省试卷成绩复核申请表.doc)。申请表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办理。 

        三、申请复核者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网上打印的成绩通知单及网上下载并填写的《试卷成绩复核申请表》,到当地报考机构办理。当地报考机构负责 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省人事考试中心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一般在受理考生申请后的1个月内,将国家复核结果通知当地报考机构和申请者。     

        四、对同一考试科目的成绩复核,只受理一次。

        五、复核申请只能由本人提交,不可代办。

        六、考生应当尊重和服从复核结果,如利用成绩复核之机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的,按人社部31号令严肃处理,并通报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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